教育行政復議
發(fā)布時間: 2007-11-15 08: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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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管理員
一、行政復議的條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行政機關應當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行政復議程序
1、申請人必須在可以自知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超過60天的除外)。申請形式為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
2、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后,應當在5天內(nèi)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guī)定,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受理機構(gòu)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diào)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5、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nèi),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后10日內(nèi),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相關證據(jù)材料。
6、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經(jīng)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最多不超過30日。
7、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并送達申請人或被申請人。
8、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三、咨詢部門及聯(lián)系電話
市教育局政策法規(guī)科 聯(lián)系電話:0562-2835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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